河南省制藥工業協會章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河南省制藥工業協會(下稱本協會)。
第二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促進醫藥工業健康穩定地發展,由全省醫藥工業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為醫藥工業配套服務的企業,按照自愿原則組成河南省制藥工業協會。本協會屬非營利性社會經濟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系,促進各種形式的聯合、兼并或重組,謀求全行業的共同利益;為政府部門當好參謀和助手,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中介作用和橋梁作用,構建行業發展平臺,以促進醫藥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河南省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省發改委、省工信委和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為:河南省鄭州市城東路11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范圍為:
(一)調查、收集、整理本行業的各種基礎資料,發布國內外醫藥經濟技術信息資料;發布河南省醫藥工業年度發展報告。
(二)組織開展行業發展戰略的研究和討論,開展各種技術交流,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建言獻策。
(三)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下,組織協調會員之間在生產經營、技術合作、質量標準、市場競爭等方面的問題,促進產銷銜接平衡,推動各種形式的聯合、兼并或重組。
(四)對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技術活動提供咨詢和診斷服務。
(五)組織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型原輔材料的推廣應用。
(六)開展人才培訓活動,提高職工素質,改善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七)發展同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系,擴大國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合作,并在涉外活動中形成統一的立場。
(八)加強調查研究,針對企業在轉化機制,調結構、生產經營、技術質量進步和參與市場競爭等方面面臨的共性問題,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
(九)協商制定行規、行約,并監督遵守。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有關事項,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從事醫藥工業和為醫藥工業提供配套服務,具有法人資格的制藥企業、制藥設備生產企業、藥包材生產企業、醫藥中間體、藥用輔料生產企業、醫藥流通企業,以及相關的科研、設計單位、大中專院校和社會團體等(不受部門和所有制限制),承認本協會章程,提出申請,經過批準,均可接納為團體會員。對醫藥事業做出較大貢獻或有較高知名度的個人,本協會可接納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醫藥行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向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協會秘書處書面征求各常務理事意見決定吸納與否)。
(三)由協會秘書處負責發給《河南省制藥工業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包括優先獲得協會發出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資料及刊物;對本協會轉讓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有優先或優惠獲得的權利;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學術交流、培訓活動;優先或優惠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展會。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遵守行規行約,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本行業共同利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托或交辦的工作;
(四)遵守本協會章程,按照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規定的有關經濟技術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協會,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會籍即行注銷。凡三年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履行協會義務、經勸告無效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當及時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設置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凡本協會團體會員的法人代表和個人會員,均為本協會的當然理事,也可以委派其他高管出任理事。會員大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會員(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長換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的日常工作,并對會員大會(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由單數組成。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和權力是:
(一)監督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
(四)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或視頻等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一職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聘。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協會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或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協會日常工作,對外代表協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河南省制藥工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收入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協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協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投入人對投入本協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接受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政或審計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工作人員(包括從業人員和專職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協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離、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按照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本協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監督,轉贈給與本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1998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理事會)表決通過;2015年12月10日經會員大會(理事會)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河南省制藥工業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